天津:全面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功能
日前,天津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措施》提出:到2023年,基本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救助费用综合保障、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多元协同救助、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等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基本医疗有保障。
具体方面,在强化救助费用综合保障机制方面,天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上年度发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达到60%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其中,门诊医疗救助比例为50%,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救助限额为特困人员10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400元;住院医疗救助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75%和70%;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住院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对未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本市其他困难群众,重度残疾人(不含已纳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享受门诊、住院医疗救助和基本待遇倾斜支付政策,所需资金从其他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医疗补助人员),所需资金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同时,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的10%。经基层首诊转诊后在本市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全面免除住院押金;未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严格控制住院押金(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并对医疗救助对象全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确保不因费用问题影响住院诊疗。
来源 | 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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